(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市域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法治宣传,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六)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十)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审核转报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工作。
(十一)贯物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府涉权涉法文件的审核把关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査;组织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十五)办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被复议、应诉事项、行政赔偿,实施行政复议统计制度。
(十六)负责市政府的法律事务,组织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