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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课堂(十八)

来源:退役军人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11:25

今天一起学习

十大“双拥公约”的历史回声(第二部分)

“双拥公约”的产生背景

1943年春节期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公布了《拥护军队决定》和《边区政府关于拥军运动月的指示》,确定了1月25日至2月25日为拥军运动月,重新修订公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决定》指出:“拥护军队是各级政府与全体人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拥军的深远意义和重要性,积极改善和加强拥军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对此工作漠不关心毫无成绩者给予批评、指责和惩罚。在1月15日《解放日报》上,林伯渠发表《造成拥军热潮增强拥军工作》的文章,强调“军队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血肉相连而不可分开的”。“拥护军队的利益实际上也是拥护人民自己的利益。”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拥军公约》。

在边区政府发起拥军的同时,陕甘宁边区的驻军——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也于1943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关于拥政爱民运动月的工作指示》。2月1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公布《拥政爱民公约》八路军后方留守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还决定,2月5日(农历大年初一)至3月4日为“拥政爱民运动月”。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员贺龙在《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开展拥政爱民运动》。要求“各地驻扎部队本着整风精神,彻底检查与地方政民的关系,作出深刻、具体的自我批评,使军队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经过这次拥政爱民运动之后,有一个新的转变,将过去一些不正确的态度,完全转变过来”。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拥军公约》和八路军留守兵团的《拥政爱民公约》,这是我党我军历史上第一个见诸报端的拥军公约和拥政爱民公约,第一次提出了拥军优抗和拥政爱民的基本政策,后来被纳入党的十大基本政策之一。这既是对部队过去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总结,也是对红军时期群众工作的发展。

继这两个公约之后,双拥运动迅速扩展到其他抗日根据地。不久,新四军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发表在1943年3月9日的《解放日报》上。4月1日,晋西北军区政治部给所属各部队发布了开展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同时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并发表在《解放日报》上。12月 27日,为响应晋冀豫区党委双拥运动指示,太行军区政治部发布了开展拥政爱运动的指示,并与晋冀豫各界救国联合总会拟定了拥政爱民、拥军公约草案,也发表在1943年12月29日的《解放日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