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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陕办发(2002)8号]文件精神,神木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神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3、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4、负责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

5、审理本院终审和辖区基层法庭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6、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7、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9、指导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10、检查和监督本院及辖区基层法庭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

1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物质装备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12、负责管理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3、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情况:

本单位属行政机关单位,本院中央政法编制人员84名,院领导9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4名;另配有纪检组长1名,党组成员3名。我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事业编制人员94名,实际上卡178名;离退休人员共23名,其中离休2名,退休21名;遗属补助人员11名。

二、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一)部门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5587.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587.07万元。全年支出预算5587.07万元,按支出单位性质分类,机关支出5587.07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3053.69万元,项目支出977.94万元,年末财政结转和结余1555.44万元。

(二)基本支出包括:

(1)人员经费2165.3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888.38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

(三)项目支出包括:

项目支出977.94万元,其中特困救助280万元,人民陪审40万元,网络光纤40万元,死刑执行费3.5万元,非法集资类案件房产评估费用50万元。年末财政结转和结余1555.44万元。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神木市人民法院(收支汇总).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