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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一、 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陕办发(2002)8号]文件精神,神木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神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3、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4、负责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 

  5、审理本院终审和辖区基层法庭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6、监督、指导全县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7、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9、指导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10、检查和监督本院及辖区基层法庭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 

  11、负责全县法院系统的物质装备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12、负责管理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3、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情况: 

  本单位属行政机关单位,专项编制87名,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4名;纪检组长和政治协理员各1名。我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本院行政编制人员85名,事业编制人员112,实际上卡197名;离退休人员共20名,其中离休3名,退休15名;遗属补助人员9名,六十年代精减人员1名。 

  二、 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一)部门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5年部门决算收入61086436.8元,其中财政拨款61086436.8元。全年支出预算61086436.8元,按支出单位性质分类,机关支出61086436.8元,按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33315279.8元,项目支出27771157元。 

  (二)基本支出包括: 

  (1)人员经费17097801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6217478.8元,主要用于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 

  (三)项目支出包括: 

  项目支出27771157元,其中特困救助2000000元,人民陪审400000元,网络光纤400000元,死刑执行费35000元,非法集资类案件房产评估费用500000元,办案经费支出24436157元。 

  神木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