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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和部分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火塔子”,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市规划区全域:北至店塔镇桥头,南至张板崖桥头,东至东过境线,西至西过境线。

(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下列重点场所和区域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3.各产业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地;

4.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

5.商场、饭店、旅馆、影剧院、网吧、体育馆、公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

7.城市道路、过街天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距离1000米以内;

9.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安全距离500米以内区域;

10.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00米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500米内;

11.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以上区域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塔子”。要树立社会文明新风,鼓励办理红白事使用环保型电子鞭炮。
三、组织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进行燃放。
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要积极主动教育、劝导家属、亲友、街坊邻居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摒弃陋习,倡导新风。
五、各镇街要按照管辖区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劝阻和制止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燃放行为,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移风易俗,提高安全防范和环保意识,在重要节点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巡查,及时向派出所等单位提供有关线索。
六、市融媒体中心要在各类平台上推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动态和内容。
七、市教体局要利用微信群对教师和家长开展禁放宣传教育,通过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倡议学生及其家长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
八、市应急管理局要停止审批新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库存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局商供销社妥善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协助公安局从源头上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同时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九、市民政局要宣传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禁放管理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禁放宣传以及劝阻、制止燃放工作。
十、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取缔销售烟花爆竹的流动网点。
十一、市环保局要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十二、市公安局要牵头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行为。
十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或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8358883、城管执法局8016806、环保局8332865。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发布的《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同时废止。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