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神木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2-8332881 |
责任单位 | 神木市民政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8332178 |
办事对象 | 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神木市政府后院二楼,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
申报条件 | 社会组织。 | ||
办理材料 | 相关登记证书、资质等。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 ||
责任事项 | 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民政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