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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07 16: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神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有效衔接国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神木市户籍,符合国家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认定标准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类(不包含听力一、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是我市按照不同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给予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照护类专项救助政策,施行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差额补助。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应救尽救、统筹衔接、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组织实施、核实确认和监督管理。

(二)纪检监察、残联、财政、审计、卫健、人社、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初步调查、审核上报的责任主体。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调整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救助标准及认定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实行专项救助金定期定量生活照护救助,每人每月救助450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申请人应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

第八条视力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第九条智力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社会适应能力WHO-DAS分值大于等于116分,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社会适应能力WHO-DAS分值在106-115分之间,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第十条肢体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趾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身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二)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趾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第十一条精神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二)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简单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第十二条 言语残疾主要包括:

(一)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第十三条多重残疾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对领取养老统筹1000元/月·人以上(含1000元)人员不予纳入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范围。

对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等社会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相应救助范围;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原则上不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等社会救助重复享受,一般采取按残疾等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相应救助或政策衔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申报。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神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审批表》和承诺书,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受理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登记,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受理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申请。

第十七条入户调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按照100%的比例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残疾等级与实际是否相符,并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和至少2名调查人员签字确认。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将任何个人直接纳入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信息核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信息状况核对中心、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比对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救助享受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强化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影响救助精准发放问题。

第十九条审核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入户调查本人实际、户籍信息、身份证、残疾人证和信息比对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享受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的初审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核查审批。市民政局应全面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80%的比例入户核查,不予批准的退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对新增、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100%入户调查。经市民政局入户抽查合格率低于85%的,退回镇街,重新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公示发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公示7天,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及时将拟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公示7天。救助金从批准之日起,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发放救助金:

1.经过治疗康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2.失踪满6个月或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4.户籍迁出本市的;

5.救助对象残疾人证与本人实际情况等级情形不一致的;

6.伪造残疾证件纳入享受的;

7.其他须及时终止救助的。

(二)终止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条件的个人告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审批。

2.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办理终止手续。

对拟终止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待遇的,市民政局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告知,并说明理由,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从公示期满的下月起终止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待遇。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退出救助范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专项救助,建立救助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救助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第二十四条证件核发。市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残疾人证办理残疾类别及等级变更情况,做好专项救助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核。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核。一般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每月发放情况进行复审一次,对不符合对象及时取消并进行公示。

每季度进行一次新增对象的审核审批,批准之日起按月享受救助金。

每年10月31日前进行资格复审一次。资格复审必须采取到镇街、进村、入户、见人的调查方式,并查验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市民政局对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救助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备份管理,及时更新纸质类和电子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长期公示。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等适合公开公示的个人信息应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全额预算专项救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资金发放。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效衔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市民政局将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花名册和发放的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金数额及清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户。

第三十条工作经费。市政府将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市财政按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金5%的比例单独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救助金的;

(五)伪造、违规办理残疾人证骗取、套用救助金的;

(六)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套用救助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根据程序上缴至市财政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神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办法(暂行)》(神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