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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0〕12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13 1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榆政发201813号)、《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8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民政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审核民政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民政分配下达或支付补助资金

民政: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养老服务业工作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或支付补助资金;负责受理、审核补助资金的申请,确认审核结果;按规定管理和保存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运行,如发现违规违纪使用资金情况,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全市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农村互助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等。

第七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兴办,在民政局注册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或在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在市民政局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的,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达到相关运营要求,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休息、餐饮、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养老护理员是指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的一线在岗人员

第八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建成并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设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新建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改扩建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榆林市、神木市三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社会资本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且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根据护理床位实际入住人数,按照每个护理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养结合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贴,除具备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所需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资金由省、榆林市按规定补贴后,剩余补贴资金由神木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成运营年后,根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当月实际收住老人天数在15天及以上的,享受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享受补贴。所需资金来源:自理老人补贴榆林市财政承担100元,神木市本级财政承担100元;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榆林市财政承担200元,神木市本级财政承担100元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验收合格且接受市民政局监管的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省级机构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坚持“先验收、后补助”的原则,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的,每个补助30万元;对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个补助15万元。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接受补贴的机构五年内改变用途性质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给予每个每年运营补贴3万元至1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建设规模、上年度服务流量、服务内容、服务满意度等因素确定。所需资金由上级补贴后,不足部分由神木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由省市补贴9万元,神木市级按区域区分补助,中南部镇街每建一个补助6万元,北部镇街每建一个补助3万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农村互助幸福院投入运营满一年后,按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贴,平均每个6万元,所需资金由神木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的高龄老人、独居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提供养老服务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根据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入住机构养老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居家养老接受上门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抵顶养老服务费。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当月实际收住(服务)老人天数在15天及以上的,享受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享受补贴。所需资金由神木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月计算,具体补贴标准为: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每人每月补贴50,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补贴增加50元,累计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不超300元,期间连续中断岗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重新开始累工作年限;在岗期间,发生严重护理事故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取消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榆林市、神木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六条 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时,应向民政、财政提出书面申请和申报数据真实性声明

(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同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房屋产权登记、房产租赁合同、上年度老人收住情况等相关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年度检验报告等

(三)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年度服务情况报告、服务地社区居委会和镇的服务评价报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测评报告、年度检验合格报告

(四)申报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村委会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镇政府审核后向市民政、财政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五)申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同时提交上年度本机构(组织)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数据情况、服务协议、就餐记录、上门服务记录等相关证明性材料。

(六)申报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养老护理员所在养服务机构(组织)同时提交申请入身份或户籍证明、专业机构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材料提交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逾期将不予安排资金补助。

民政、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榆林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预算绩效管理

十八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市民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

十九 补助资金的绩效总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请补贴资格,并对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 市财政和民政严格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各项补助,年初做好预算,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防止年底集中支出补助资金,强补助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与均衡性

市财政局和民政局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査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风险防控,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市财政局和民政局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养老服务业政策目标实现的机构,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获得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以通报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