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陕西出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陕西传媒网 发布时间:2017-08-29 09:09

  陕西省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为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提供制度遵循,对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情形、形式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陕西省审计机关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计划下达迟、资金到位晚,个别地方挤占、挪用、出借扶贫资金,少数人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问题,提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及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办法》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须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监管内容为: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办法》要求,各级扶贫、发改、民族、农业、林业等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整合到位、投放精准、拨付及时、使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办法》提出,坚持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公示公告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资金监管网络平台,实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同时强调,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无故延迟拨付扶贫专项资金;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专项资金;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开支标准;应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而未执行;伪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失职等情形的,一律实施责任追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陕西日报记者 崔春华 通讯员 孟华 余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