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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人才培养

第一条学校可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调整确定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

第二条学校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三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育人工作,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政治思想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五条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强化质量意识,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适时跟踪与监控,通过大数据分析,全面了解教育教学实情,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一)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二)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三)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九条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创新,并积极地付诸实践。

第十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经济新常态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二、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三、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四、文化传承

第十六条 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培育彰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德技并修特质的校园文化。

第十七条 立足实际,依托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