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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结合神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公安工作方案和措施,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的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影响全市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研究全市社会治安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负责全市公安侦查工作,侦办和处置各类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案件、环境、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

(四)负责制止和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恐怖事件、突发事件,实施治安巡逻,接受处置群众的报警、求助工作。

(五)负责依法查处全市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治安、户政、居民身份证;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等工作;负责全市公安警卫工作,根据规定组织实施对来神警卫对象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和其他要人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全市“九小”场所的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

(七)负责依法执行刑罚工作;负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承担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防范和打击邪教、有害气功组织。

(十)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案件审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全市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控工作。

(十二)负责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公安装备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表彰奖励、优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按规定的权限管理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内部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违纪案件。

(十五)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负责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

(十七)负责对本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十八)承办市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