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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推进全市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外重大能源项目的合作。

(三)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审查办矿条件和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查处煤炭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全市煤炭运销、计量和票据的监督管理。

(五)对全市能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引导;参与协调能源交通和铁路综合运输。

(六)负责全市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协调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动能源科技进步;组织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工作。

(八)按照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全市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能源行业人员培训。

(十)负责对本系统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十一)严格履行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建立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神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