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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按规定负责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工作;按规定权限对固体废物进口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储煤场地进行环保审查;指导农业面源治理职责。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