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卫生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健康扶贫政策,切实加强“三个一批”服务保障,规范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评审和报付管理工作,加快我市脱贫攻坚步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各镇(办)卫生院从2018年4月10日起受理本辖区内户籍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工作;其中,属2017年度评审合格的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的复审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受理对象
神木市扶贫办提供的2016年、2017年已脱贫享受政策及2018年在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民政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农村低保户对象。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初审。
1.初次申请门诊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提交相关资料直接到户籍所在镇(办)卫生院办理申请手续,由镇(办)卫生院统一报送神木市农合办。各镇(办)卫生院根据健康扶贫摸底情况,依照规定病种(54种见附表1、2)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户籍的贫困对象办理申请手续。患者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卡复印件,近期1寸彩照1张。
(2)确诊本病种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不能提供住院病历资料的,须有神木市医院或上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和确诊本病种的相关检查化验单(各病种评审标准及所需资料见附件3)。
2、各镇(办)卫生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贫困人口慢性病的资料,根据患者提供资料,如实填写《神木市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并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新农合管理系统并导出花名单按月上报市农合办。经神木市农合办审批确认后,以文件印发各镇(办)卫生院,由各镇(办)卫生院发放“神木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专用手册”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复审。
属2017年度评审合格的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由镇(办)卫生院组织进行复审。复审时依据评审合格花名单,认真填写《神木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复审表》(见附件5),完善“神木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专用手册”相关内容。复审工作结束后,复审资料由各镇(办)卫生院存档以备检查,合格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合办审批。
四、报销管理
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由户籍所在镇(办)卫生院办理,由卫生院垫付报销资金,实行“直通车”报销。
五、几点要求
各镇(办)卫生院要高度重视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诊疗服务管理工作,做到科学规范治疗、合理使用药物,不允许开搭车药和与本病无关的药物,只报销审批本病种相关的门诊医药费。
1.各镇(办)卫生院复审时,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有关内容,患者、经办人和医院领导均要签字。对死亡、退保或病情好转未予复审的,要注明原因,及时收回“神木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专用手册”。
2.各镇(办)卫生院工作人员在审核报销时要认真核实每位患者的身份信息、门诊票据是否正规、费用是否真实有效、票据合计金额是否准确、报销是否合理等问题。
3.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统一使用神木市农合办提供的专用处方,由患者本人保存。
4.经审批确认的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统一在户籍所在卫生院进行治疗用药,卫生院根据病种的限额标准,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一个月量,同时做好慢性病访视管理工作。
5.卫生院若无法满足病种所使用的药物治疗时,由卫生院批准上转,可到上级定点医院购药治疗,其报销管理由卫生院负责。
6.各镇(办)卫生院要结合公共卫生、健康扶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确保本辖区内贫困人口慢性病实行签约服务管理全覆盖。
7.对每一例贫困患者要建立台账,每月定期回访,将每次诊疗服务、报销情况如实记录于患者的“健康扶贫手册”中。要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及信息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确保城乡医保和健康扶贫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8.严明工作纪律。各卫生院要加强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病历、处方书写,严格收费票据管理。任何人员或单位不得提供假诊断证明、假病历资料和虚假票据,一经发现查实,取消患者所有报销待遇;若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报销资金外,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神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