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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神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神烟法〔2023〕1 号
来源:神木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09:16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神木市烟草专卖局严格履行修订规范性文件程序,形成了,《神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于 2023年 11月 9日听证会通过,现向社会公告。

附件:《神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神木市烟草专卖局

2023 年 11 月 27 日

神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神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大柳塔镇、中鸡镇、孙家岔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最小市场单元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 区域划分

根据神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将全市分为城区、镇(办事处)两个区域单元,城区细分为5个四级网格46个五级网格,镇(办事处)分为4个四级网格34个五级网格。

(二)规划标准

1.数量标准:网格单元内零售户数量由神木市烟草专卖局依据辖区人口数量作为重要制定基数,并根据神木市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居民消费能力、卷烟销量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

2.距离标准:城区街道分为繁华街道、主要街道、一般街道。繁华街道包含东兴街、麟州街、杨业大街,该区域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主要街道包含迎宾路、驼峰路、铧山路、惠安路、惠民路、黄庄路、人民路、精煤路、神华路、兴神路、开源路、诚信路,该区域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城区内除繁华街道、主要街道外,其他街道为一般街道,该区域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大保当镇、锦界镇、店塔镇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其他镇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3.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现存零售户数量等于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保持零售点数量合理。

(三)特殊区域标准(不受距离标准限制)

1.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受本规定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间距标准按照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限制的50%执行。

2.综合(集贸)市场。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及专业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内的,零售点控制在1个;超过200户的,最多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

3.商住小区。按500户(套)内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4.高速服务区。道路单侧可在加油站或便利店设置一个零售点。

5.饭店酒店。席位在80席(10人座/席位)以上,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6.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7.超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2.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测量方法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所有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4.党政机关内部;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或直系亲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本规定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间距标准按照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限制的50%执行。

(一)具有以下级别的残疾人员: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仅限一名成员,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限制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受本规定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间距标准按照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限制的50%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经营场所内其它区域视为辅助经营场所,属监管范围。

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2021年7月8日实施的《神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