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神政办发 / 正文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0〕155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15 15: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神木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和榆林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榆政民发〔2018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市政府全面推行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建立社会救助协理服务购买制度,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机制,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经办力量不足、专业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落实代办、帮办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困难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购买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市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的主体,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从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中择优选择。

(二)购买方式和程序。市民政局负责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承接主体负责派遣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协理服务,被派遣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三)购买服务内容。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主要包括: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临时救助等服务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成员分类施保情况、劳动能力、就学及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消费情况等进行入户调查和入户抽查;对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老人和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底排查;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主动摸排流浪乞讨人员及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的人员;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数据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协助镇街做好动态监控系统信息录入工作;按照一户一档,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家庭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列席村委会社会救助民主评议会,汇报入户调查相关情况;负责所在地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过程的全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镇街和市民政局;协助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协助定期走访特困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完成市民政局和镇街交办的其他民政工作。

(四)购买服务费用。各镇街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行政村配备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根据工作实际,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工作人员可由符合条件的镇街公益性岗位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村两委会成员等兼任。配备的所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统称为民政协理员)由购买方与承接方进行劳务派遣。

(五)监督考核。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对承接主体工作情况和派遣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工作。对承接主体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档案,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不足部分在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确保购买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孤儿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及历年社会救助结余资金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协调工作机制,将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作为提升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对社会救助管理主体责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人员培训,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市财政局负责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指导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工作的衔接落实;各镇街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协理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