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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3 09:4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地名在加强社会治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统筹协调促进地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推动地名管理顺利进行。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拟定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等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措施和年度计划;

(二)统筹研究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拼写、译写及标准地名审定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

(四)研究拟定地名备案和统一公告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细化成员单位地名管理职责分工,处置有关争议问题;

(六)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统筹研究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事宜;

(八)统筹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事宜。

二、组织机构

成立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

召  集  人:席   拓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刘智荣  市政府办副主任

                  张怀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振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   军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郄罗剑  市发改科技局副局长

                  李庆祝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    春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张旭明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白玉平  市住建局副局长

                  程元龙  市交通局副局长

                  尚聪贤  市水利局副局长

                  方世平  市文旅局党组成员

                  高   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解利堂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艾   锐   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和平  市工贸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和平  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地名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不再另行发文。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发改科技局: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等各环节相关业务之前,查验建设单位的地名审批手续,在编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时,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工贸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楼门牌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神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工作;负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市政府批准的地名和本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负责市政府批准的地名、本部门批准的地名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向社会公告工作。指导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交通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市场监管局:协助监督新增企业(酒店)、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信息和户外广告标牌标识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文旅局: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维护保养城区内各类地名标志标牌;负责城市公园的命名更名管理;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监管;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负责投资项目、市场服务、社会事务、城建环保、交运事务、涉农事务等项目审批过程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件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按照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告市政府。

(三)办公室主任可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成员单位工作建议和需要跨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通报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五、工作要求

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地名管理的政策措施;要密切配合,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切实做好地名各项工作;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