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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条 市扶贫办负责制定扶贫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本年度11月前要做好下年度实施的项目规划和储备。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申报、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镇(办)做好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扶贫项目的检查和验收,积极主动向上级对口部门争取专项扶贫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变更决算审查、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和参与项目验收;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和镇(办)负责向扶贫办申报扶贫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向扶贫办申请组织验收项目。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50万元(不含)以上的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神木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神政发〔2017〕42号)执行。

  第五条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镇(办)级财政报账制,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一般预算资金安排中通过镇(办)财政所报账拨付的专项扶贫资金,由镇(办)财政所负责对相关报账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的专项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报账申请,并经财政局农财所审核后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申请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重点项目中扶贫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时,严格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预算单位利用公务费、事业发展经费、保障经费等公用经费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安排,用于贫困村及有贫困户的低收入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以及支持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其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须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后备案。上述公用经费由预算单位申报,农财所审核后支付到所在镇(办)。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资金报账单位(镇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根据《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17〕5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项目所在镇(办)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为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审核确定后,即可预付一定比例资金,预付比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控制在30%-70%之间。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工程合同和税票后,方可进行预拨申请,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报账。

  第十条 对当年度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9月底支出进度应达到75%以上,年度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实行红黄蓝预警,对支出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下一年度按规定核减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旬报制度。通过镇(办)财政所报账拨付的专项扶贫资金,于每月6日、16日、26日向扶贫办上报《镇(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旬报表》,并对旬报表数据真实性负责。扶贫办将各镇办旬报数据汇总后报财政局,财政局于每月8日、18日、28日将镇(办)支出数据与全市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数据一并汇总上报省市。

  第十三条 建立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限时办结制度。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扶贫资金下达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扶贫办,扶贫办会同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具体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局根据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形成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由相关行业部门与扶贫办联合下达。重点项目中的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发改局和扶贫办联合下达。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下达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对专项扶贫项目申报、立项、审核、验收、计划下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管理,严格按照《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神政办发〔2017〕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脱贫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按照《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神政办发〔2017〕96号)和《神木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神政办发〔2017〕9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利用公用经费安排扶贫项目审批表

        2.镇(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旬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