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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促进基金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促进基金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神木县促进基金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金融服务业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金融资本集聚,重点引进以各类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机构,致力于将基金大厦打造成全省具有影响力的财富管理中心示范区,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神木县,且在神木县办理纳税登记的基金投资机构。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机构,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FOF基金和艺术品等其他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注册地址在神木县,且在神木办理纳税登记,但主要办公场所在神木县以外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则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一)各类投资基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已获得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股权和创业类投资基金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投资基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

  (三)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人须以实名出资。

  三、优惠政策

  (一)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名称中可使用“基金”、“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金融管理”等字样。

  (二)入驻基金大厦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5年免收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费和水电费。

  (三)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纳税申报、账户管理、信息共享、法律咨询、优惠政策申报等方面的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四)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门的服务机构协助申报办理。

  (五)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神木县地方留成部分,自缴纳当年起按前三年100%、后两年80%给予奖励返还。

  (六)对设立的各类股权和创业类投资基金,设定存续期在5年以上且继续在神木的给予奖励。属于创业类投资基金的按1.5%予以奖励;属于股权投资基金按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规模超过10亿元的按1.3%予以奖励,以超额累进制办法计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在基金到位当年底兑现30%,存续期达到5年后兑现70%。其他类基金根据规模及存续期限一事一议。

  (七)对投资当地实体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投资期限超过2年,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在资金投入时兑现30%,资金退出时兑现70%。

  (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投资收益项目”个人所得税神木县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九)对设立符合神木主导产业和转型升级的各类基金,神木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将与其优先合作。

  (十)每年度评选基金年度领军人物3名,每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基金主要注册地在神木,符合《神木县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享受不超过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和不超过100万元的政府补贴。

  (十二)招聘神木籍大学生,符合《神木县促进民营项目投资激励办法》规定的,每名专科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培训补贴,本科生及以上给予7000元补贴。

  (十三)在神木县境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基金产业相关的商业活动的,活动规格经县政府认定后,对举办国际会议和国家级会议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行业高端会议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十四)主要注册地在神木,公司高管常年在神木工作,符合《神木县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每满一个年度,具有正高职称的每年奖励8万元,博士或具有副高职称的每年奖励5万元,硕士每年奖励2万元,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累计在神木工作时间达到半年及以上的,具有正高职称的每年奖励5万元,博士或具有副高职称的奖励3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十五)参照借鉴国内外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和成功经验,县政府出资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种子期风险补偿跟投基金”,委托神木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以激励创投(基金)企业和个人投资人对“中关村西北创业中心(含北京专区)”的创业企业(含母公司不设在神木境内)的积极投资,促进优质企业入驻集聚神木境内。

  四、附则

  (一)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神木县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相同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行。此外,国家、陕西省、榆林市针对基金的专项政策可一并享受。

  (二)本办法所指奖励,如县财政已列专项资金的,由该专项资金兑付;如未列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在招商引资预留资金中兑付。

  (三)企业优惠政策由专门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县财政局负责确认兑现。

  (四)享受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