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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

  《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和使用中、省、市上级资金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是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系统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管理相对人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二)集中财力,突出安排民生领域重大项目;

  (三)优先配套安排中省市投资项目;

  (四)优先安排新型城镇化和重大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第九条  各镇(办)、部门、园区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在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发改局,由发改局审查列入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每年8月底前,发改局按照项目安排原则从储备库中筛选相应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将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三种类别,列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县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由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特别重大项目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参加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发改局根据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情况,正式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决议下达全县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镇(办)项目申报、方案审查、变更管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环节按行业归口,由行业分管县级领导审查把关。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十二条  全县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按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分别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一般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二)重点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提请分管县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三)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县政府或有关专题会审定,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按照会议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镇(办)实施的建设项目,提请行业分管县级领导按上述程序组织审查。

  第四章  预算审查与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项目预算按照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分别遵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一般项目由财政局按照本县建设项目预算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审查,并出具预算审查意见书;

  (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由县财政局委托社会造价机构按照本县建设项目预算规定进行预算审查。委托社会造价机构进行预算审查的,财政局抽查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预算审查过程中,对难以确定预算的专项工程、设备、材料可以暂定价形式列入预算,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无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由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市场询价后提出意见,提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的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局审核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审定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县级领导组织相关会议审定;

  (二)审定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会议审定;

  (三)审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审查通过后,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设计和预算,未履行程序擅自变更的一律不予认可。确需增项增资变更的,必须严格遵循以下项目变更程序:

  (一)项目变更投资累计超过总投资(中标价)10%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专题会议说明变更原由,并确定是否可行。

  (二)单个项目申报变更或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经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同意(县级工业园区项目,经园区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财政局直接进行变更预算审查,审计局进行审计。

  (三)单个项目申报变更或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和常务副县长签注意见后;单个项目申报变更或新增投资累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同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工程检测机构对变更工程量进行现场抽查,提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变更预算审查,审计局进行审计。

  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逐项审核把关,且必须成立3人以上变更方案及工程量核查小组,组长由部门(单位)、镇(办)、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抽查。

  第五章  资金、质量、安全及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发改局按照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财政局审核,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长审批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大项目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按季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加强项目调度,主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实行建设单位周调度、分管县级领导月调度、县政府主要领导两月调度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由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监督检查组。

  第六章  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部分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综合评估报告。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进行项目综合验收。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重大项目由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验收结论和审计报告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由使用单位记入固定资产账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监察、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经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局审查的预算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

  (二)经招标办、采购中心核实未按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的;

  (三)经住建局核实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

  (四)经发改局核实工程量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经住建局核实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

  (六)经审计局核实无故拖延项目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的;

  (七)经审计局核实无故拖延工程审计或决算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经住建局核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未实行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形式追究责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组织处理;

  (四)党政纪处分;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牵头认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1至3年内不得参加县财政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未驻守工地的;

  (三)监理工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告知、未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存在偷工减料或质量问题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八)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或提供虚假证件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除限制其投标资格外,并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建设项目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县发改局对已完成的重大项目或规划,要以项目实施过程、效益、社会影响等为内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采购,不得人为设置门槛,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逐步推行项目建设服务单位集中采购制度。统一采购工程监理、设计、造价、质量安全检测等服务,供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择优确定服务单位。

  发改局每年年初通过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一定数量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量和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量进行抽查核实。

  财政局每年年初通过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一定数量有资质的社会造价机构,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查。

  审计局每年年初通过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一定数量有资质的社会造价机构,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推行建设项目专家审查论证制度。县政府建立专家库,委托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审定、施工图审查等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神政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