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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规〔2015011—县政府004

 

 

 

 

 

神政发〔201520

 

 

神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

《神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5512

 

神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镇政府(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按照《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建设项目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符合高效优质、价格合理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体制。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拟订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采购方式;

(四)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五)监督政府采购实施过程;

(六)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业务。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机构。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

(二)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的验收;

(三)负责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统计;

(五)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 县财政局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提前向县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为实施采购预留必要时间。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采购项目时应提交载明项目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功能与作用及预算金额等内容的采购申请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接受采购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实施结果等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公开采购项目预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或产品,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三)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采购项目预算价格、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四条 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评审因素,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和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单独登记投标人信息,对已登记投标人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将投标人信息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可以对其中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不足15天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文件,登记后由投标人予以确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所有供应商资质审查。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因评审工作繁重,可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人员审查,但必须对其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采购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资质审查;

(二)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于开标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

(二)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公开宣布截止时间已到,同时宣布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介绍参会人员;

(四)宣读会场纪律;

(五)采购单位代表发言,不能发表倾向性观点;

(六)开标时,实行现场监督,全程视频录像。县财政局及其他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必要时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会;

(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各投标人及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八)唱标。大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的内容与递交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九)监督方代表讲话;

(十)开标会结束。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纸质(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申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组织采购时,首先应成立谈判(询价)小组,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次要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第三,发布采购信息,其中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询价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第四,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发售采购文件不足三份的,采购代理机构会同谈判(询价)小组在县财政局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13家,共同参予谈判(询价)。最后分别按照程序在所有投递文件的供应商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签约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如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事前向县财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可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神木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神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神政发〔20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纪委、人武部,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