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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09 09:17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重点用于贫困户(包括攻坚期内已脱贫的贫困户)、贫困村和有贫困户的低收入村。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和低收入村为主。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扶贫办是全市扶贫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扶贫项目规划,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支出进度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局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扶贫办申报扶贫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

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变更决算审查、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配合扶贫办做好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审计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

监察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技术性服务,配合扶贫办做好扶贫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

第五条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地点、建设期限、支持和补助环节,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实施的项目具有较强的实用操作性。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可简化程序、在做好工程预算审查的基础上,不再履行招投标等程序,50万元(不含)以上的,严格按照《神木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5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项目所在镇(办)村干部、群众代表共同验收。5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由扶贫办牵头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机构、项目所在镇(办)村干部、群众代表共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公告公示、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严格按照《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神财发〔2017〕30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财政局根据中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

第十条扶贫办根据财政局年度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扶贫办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将涉农整合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安排。

扶贫办在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时要根据年度工程进度安排项目资金,剩余部分和质保金(工程类项目按项目资金的5%安排质保金)在第二年安排。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严禁“切块”下达、杜绝二次分配。通过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下达到部门后不得再分配下达到镇(办)。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就业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持。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向财政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完成后,可预付30%的项目资金,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报账。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预拨资金监管和项目实施及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扶贫办提出拨款意见,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已下达计划但一个月内仍不能按时开工的项目和已开工建设但不能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将结余资金调整用于新的建设项目。调整资金属于上级资金的按有关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备。

第十六条对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扶贫办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具体项目资金计划,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实施单位。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文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文件。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农业局要加强对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扶贫办要加强对支持贫困村互助协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用车按公车改革统一要求执行);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各类加班费、下乡补助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0万元(含)以下的除外),严格按照神木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脱贫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按照《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神政办发〔2017〕96号)和《神木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神政办发〔2017〕95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支出进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神木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神办发〔2017〕88号)进行考核,实行红黄蓝预警,对支出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下一年度将核减项目资金安排。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度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当年6月底支出进度应达到50%以上,9月底支出进度达到75%以上,11月底支出进度达到92%以上,年度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应于6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因项目未启动实施或实施缓慢造成资金结转结余的,将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资金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财政收回重新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监管机构。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和扶贫办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倒查追责九条规定》、《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和《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规违法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资金的;

(五)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对上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评价的资金范围由财政局、扶贫办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违规违纪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一条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扶贫办、财政局每年根据上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对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所需资料和年度扶贫工作总结材料,报送扶贫办、财政局。各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因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影响省级对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打分的,将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申请单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资金预算文号


项目总投资


累计完成投资


资金来源(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


项目建设情况


已拨付资金


本次申请拨付金额

大写:

小写: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签(章):

扶贫办意见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