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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2-13 09:08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省、市(榆林)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国有资本金(含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以上级财政投资为主,本级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省、市(榆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省、市(榆林)奖励补贴类小微项目,中、省、市(榆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省、市(榆林)没有规定的,总投资低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和预算编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分管市级领导签字后,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造价,审查结果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按照《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发包。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政府方案审查会确定建设方案、预算审查、造价、招投标、变更、决算、审计、验收等关键环节。

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PPP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市发改局是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编制和资金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系统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市财政、审计、国土、林业、环保、交通、水务、安监、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管理相对人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

(三)优先配套安排中省市(榆林)投资项目;

(四)突出安排民生领域重大项目;

(五)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全域旅游、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重大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及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第八条项目计划实行三年滚动申报审批,各镇(办)、部门、园区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后三年项目滚动计划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在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建议书。经分管、包抓市级领导现场踏勘同意,并通过集体会商决策、专家论证、公示程序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然后申报市发改局审查列入基本建设项目一级储备库。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市发改局按照项目安排原则从一级储备库中筛选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将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三种类别,列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核。市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由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重大项目邀请市委、人大、政协相关领导以及省市专家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市发改局根据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下达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镇(办)、园区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环节按行业归口管理,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分管市级领导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建设项目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由省、市、地方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管理按照《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提交市政府方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一般项目邀请神木市内本土专家参与审查,重点、重大项目邀请省级、榆林市级专家参与审查,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项目方案审查领导由市政府研究确定,评审专家由建设单位商市发改局确定,专家评审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方案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形成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确保施工图设计科学合理,无缺项漏项,减少工程变更。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安排。

第四章 预算审查与变更

第十六条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原材料定价、暂估价审定,特种行业、高新技术项目的预算审定以及预决算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指定的造价机构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神木市的相关规定进行造价。造价完成后同时报市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进行审查,审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查结束后,审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清单和审查意见。然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所有的前期及管理等费用要一并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项目工程拦标价由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参照中、省、市(榆林)行业有关标准研究确定。

预算审查过程中,水泥、碎石、砂子、石头、砖、地板、墙砖、暖气片、绿化苗木等地方材料执行当地市场价格,由市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调研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其余材料价格执行省、市信息价。对难以确定预算的专项工程、设备、材料可以暂估价形式列入预算,在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无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价格的,由市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后提出意见,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造价机构和预算审查单位在预算审查过程中,仅对工程量和预算价格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改变、调整设计方案及建设内容,对设计中发现的明显错误、漏项等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造价机构和预算审查单位要提高审查效率,原则上单个项目审查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各类前期费用执行陕西省行业相关标准,本省没有的可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造价机构库建设由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牵头,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林业、水务、国土、教育等部门配合,在共同考察推荐的基础上,报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交市招投标委员会研究确定。并由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动态考核管理,通过奖优罚劣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对技术要求高、工艺复杂的项目以及特种行业的工程预算,由造价机构造价后,报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项目预算经市项目预决算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审定价和项目前期审定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市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拦标价确定后,建设单位按照《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审定的设计和预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因地质条件、不可抗力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变更程序:

(一)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逐项审核把关,且必须成立3人以上变更方案及工程量核查小组,组长由部门(单位)、镇(办)、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佐证资料齐全完备。

(二)单个项目申报变更或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须经分管市级领导签字同意;单个项目申报变更或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格10%的,须经分管市级领导和常务副市长签字同意;单个项目申报变更或新增投资累计在10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格10%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市级领导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上述三类变更工程量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市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变更、新增工程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原造价机构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造价,市财政局(预算办)进行变更预算审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未履行上述程序擅自变更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发改局每年按程序确定一定数量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决算的抽查,进一步规范项目预算、变更、决算审查和造价管理。

市发改局、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招标办每月将项目方案审查、工程变更、资金拨付、预算审查、招投标等情况以表格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互学互评、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局按照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市财政局进行审查,然后报分管市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审批拨付。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大项目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按季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加强项目调度,主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项目建设实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周调度,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旬调度,分管和包抓市级领导月调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季点评、年总评制度。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监督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及时进行决算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由市政府分管市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验收结论和审计报告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由使用单位记入固定资产账户。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计划到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音像、视频、照片、纸质资料等)。

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水资源论证、水保、招投标、采购、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项目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资料,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各过程、各关键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的佐证照片、影像等资料,有关的合同、财务账目和工程决算报告、审计资料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

(三)工程变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

(五)无故拖延项目决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或审计、决算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未实行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的。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造价等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市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1至3年内不得参加市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

(一)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粗糙,变更、缺项、漏项较多超出招标价10%以上的;

(三)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未驻守工地的;

(四)监理工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告知、未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存在偷工减料或质量问题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九)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或提供虚假证件的;

(十)对工程造价机构经核实存在问题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造价单位,除限制其投标资格外,并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建设项目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对已完成的重大项目或规划,要以项目实施过程、效益、社会影响等为内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神木市招投标有关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采购,不得人为设置门槛,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逐步推行项目建设服务集中采购制度。统一采购工程监理、设计、造价、质量安全检测等服务,供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择优确定服务单位。

第三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将逐步推行代建制,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神发改发〔2017〕349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前期费取费标准以及《神木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神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

   2.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方案审批表

   3.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新增)审批表

   4.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会签表

   5.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变更(新增)工程量现场抽查签证单

   6.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审批单

   7.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签表

     1.2.3.4.5.6.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