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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2018年3月1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5 09:5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根据《预算法》和中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市委的要求,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财政部门要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遵循预算编制原则。坚持“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继续推行“零基预算”,严格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心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三)完善预算编制程序。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布置、汇总和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财政预算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在市人大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到各基层预算单位。

(四)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1.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按照编办、人社局的文件和核准资料录入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财政部门按照实有人数足额进行预算编制,确保不留缺口。涉及政策性预期增加工资等因素,原则上年初足额安排预留经费。“五险一金”、特殊岗位津贴、遗属人员补助等标准提高增加财政支出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或人社局出具相关文件,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各部门、单位严禁私自雇佣临时人员,确需雇佣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人社局核定人数和工资额度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经批准,一律不予预算。

2.公用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综合预算、定额管理、包干使用、结余收回”的原则进行编制,具体定额标准为:

公务费:市级四大班子按每人每年25000元预算;镇、街道办按每人每年19000元预算;市级各党政机关按每人每年15000元预算;直属事业机构和参公单位按每人每年10000元预算;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7000元预算。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预算。

保障经费:司法局按每人每年3万元预算,纪检委和监察委按每人每年3.5万元预算,公安局系统(除交警大队)、城建监察大队和林业派出所按每人每年4.5万元预算;交警大队按每人每年5.5万元预算,消防队按每人每年6万元预算,镇、街道办纪检委按照每镇、街道办每年10.5万元预算。

被装购置费(其中服装费):执法单位服装费每人3200元,每两年预算一次,实行经费保障单位不另行预算服装费。

实行经费保障及生均公用经费的单位不预算公务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

3.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量财力、保重点、促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严禁借项目之名套取财政预算资金。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时要统筹考虑本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所需专项经费的工作内容要纳入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书,未纳入目标任务书的专项经费不预算。

(五)完善预算资金稳定调节功能。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按照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它难以预见的开支。市财政从预算净结余中可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其余额不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4%,也可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

(六)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部门单位要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公开预决算。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在市人大批复后20日内由市财政局公开,部门预决算在财政部门批复20日内由各部门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事项,除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功能分类细化公开到的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全部公开。

(七)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策。要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财政部门要编制三年滚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二)完善“四位一体”税源监控体系。加大税收稽查和协税护税工作力度,建立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税收监管机制。实施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和税收入库信息的动态管理,特别是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炭产销量和销售价格的管理。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非税收入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加快建立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委托国资办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资源(资产)性股权均设为国有股权,股权收益由市财政局按出资比例直接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对原已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国资办完善相关委托手续。进一步理顺各类非税收入管理渠道,归口财政管理和分配,土地出让收益和国有资本收益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无上级文件规定,市政府不出台对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己经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三、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支出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审管理。部门单位编报经费预算要切合实际申报资金需要,项目资金编报应提前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支出预算的审核。

(二)严格预算执行管理。预算经人大批准后,除出现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或突发性事件等确需追加支出的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在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预算专收专支资金时,有关部门应提前与财政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按资金审批制度的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三)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1.会议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神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和列支会议费,未经批准,市财政不得安排会议费。

2.培训费(不包括市委组织部的人才培训)审批程序:培训费一律实行审批制度,由培训主办单位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神木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审批表》,部门单位经主管市级领导、镇、街道办经分管相应工作的市级领导同意,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培训申请应明确培训资金来源。需由市财政安排的,在预留专项资金中安排;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或结余资金,在财政审核的支出限额内按《神木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单位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财政不预算经费,按照《神木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3.新增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新增专项资金是指动用专项经费预留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

(1)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神木市新增专项资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分管市级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市长审定;

(2)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神木市新增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长审定;

(3)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神木市新增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市长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4)单项支出5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单位提出提案并填写《神木市新增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超过1000万元的,报经市人大批准。

(四)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先斩后奏”列支各类专项经费。规范预算变更,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使用。各预算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拆借和帮扶资金。预算到各主管部门的协会经费,实行报账管理,不得直接拨付资金。

(五)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力在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市财政上一年预算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市财政对上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要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执行力度,结转结余资金要严格按照《神木市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门要将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结合,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各预算单位应加快工作进度,加大预算支出执行力度,对年初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对前期工作不到位、领导干部不作为导致支出进度缓慢要启动问责机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着力解决“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等问题。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及退出,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扶贫办统筹扶贫与涉农专项资金编制涉农盘子,发改局统筹涉农盘子编制建设类项目盘子,财政局统筹建设类项目盘子编制财政总盘子。转变财政投入方式,灵活运用股权投资、PPP、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过桥资金等方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三)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财政部门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研究实施与商业银行财政专户存款的协定利率,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收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四)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效益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财政部门应加强评价结果公开、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债务的分类管理,对财政部已经认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要纳入预算管理。市政府及部门单位、镇、街道办只能在中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限额内以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变相举债。除法律和上级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单位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或他人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的说明或承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七、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国资办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体系,国有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内部经营决策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不报告等突出问题。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部门单位在配置资产时要遵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要完善资产账务管理,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权责分明,层层负责。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时限,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审计、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后30日内将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行为,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须报国资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所形成的租赁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报损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同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变价和残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各部门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租赁办公用房,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办公用房租赁费。

八、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一)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强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八项规定”常态化,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从严从俭,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业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公务支出。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细化监督工作流程,以财政资金流向为主线,发挥内部监督的预警和防范作用。进一步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机制,建立事前审查把关、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运行机制。

附件:神木市新增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doc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