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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政发〔2018〕42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19 09:59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人民政府

                             20181114

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加大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各镇(办)、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统计局、发改局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侧重入统调查、培训、指导、管理;发改部门侧重项目筛选、计划下达执行、动态监管、信息反馈。

第四条 项目单位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为市政府结合各单位、各区域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行文下达的任务,包含按季度、按月分解下达的任务。

第二章  投资统计单位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1.根据当年下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梳理筛选上报本部门次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

2.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本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逐级逐月分解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上报备案;

3.落实专职领导、专职人员包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4.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任务;

5.指导、督促所属行业各单位、各企业按时完成承担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任务。

第六条 (办)职责:

1.根据当年下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梳理筛选上报本镇(办)域内次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

2.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本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逐月分解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上报备案;

3.落实专职领导、专职人员包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4.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本镇(办)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任务;

5.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属地内各类企业申报入统,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属地企业入统情况。

第七条 园区职责:

1.根据当年下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梳理筛选上报本园区次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

2.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本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逐月分解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上报备案;

3.落实专职领导、专职人员包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4.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园区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任务;

5.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督促所辖区域内各类企业申报入统,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入统动态。

第八条 企业职责:

1.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逐月分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上报备案;

2.主动配合各镇(办)、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反馈入统信息。

第九条 其他各类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酒店、医院等涉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的单位职责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投资统计原则

第十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坚持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协调联动、从轻简化、应统尽统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严格按照由投资入统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入统的原则,即谁建设谁负责入统;

2.行业监管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各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有指导和监督入统的责任和权利,即行业内所有须入统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监管,做到应统尽统;

3.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园区应明确管辖区域内投资统计工作的权限和职责范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积极做好入统工作;

4.协调联动原则:对于跨辖区建设的企业、在我市多地有分公司的企业、其他在我市不同辖区有投资入统行为的企业,相关镇(办)、园区、部门主动协调联动做好入统工作,对于协调联动有困难或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送情况说明,由领导小组协调入统;

5.从轻简化原则:市统计局、发改局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资料提供、简化统计程序,以便入统单位能够高效入统;

6.应统尽统原则:凡是符合入统条件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统计程序做到应统尽统,避免漏统漏报。

第四章  投资统计条件

第十一条 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单纯设备购置等均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不包括农户投资、军工、国防项目。

第十二条 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且立项文件须有项目编码;

2.施工合同一份;

3.现场施工照片(电子版,照片须自动生成日期,且须标注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项目建设地址、拍摄时间、拍摄人等信息);

4.填写500-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5.备案资料须在统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三条 计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在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和单位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且立项文件须有项目编码;

2)施工合同一份;

3)现场施工照片(电子版,照片须自动生成日期,且须标注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项目建设地址、拍摄时间、拍摄人等信息);

4)填写投资项目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5)备案资料须在统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上报

2.法人不在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和单位

1)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2)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原件扫描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3)施工合同的原件扫描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现场施工照片(电子版,照片须自动生成日期,且须标注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项目建设地址、拍摄时间、拍摄人等信息);

5)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6)备案资料须在统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四条 对于上述入统条件统计部门做出调整的,以统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第五章  投资统计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入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统计部门要求提供全部入统资料后,由市统计局负责在统计专用网络进行入统数据上报。

第十六条 新入统项目须先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注册申报,并形成项目代码,待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文件后方可开展统计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入统项目单位收集、初审项目的入统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到项目现场查看、核实计划总投资相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规范、详实、完整填写证明材料后上报市统计局提出入库申请市统计局审核批准后,将意见予以反馈,由投资入统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八条 对于须在联网直报报送入统资料的以统计部门官方发布的报送操作流程为准。

第六章  投资统计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成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培训、指导、协调、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镇(办)、园区、部门等单位按照要求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明确一名投资统计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统计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固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镇(办)、园区、部门等投资主体单位须保证本单位统计组织、业务人员相对稳定,装备不断完善,统计业务常态化运行。

第二十一条 遵循归口管理原则,强化入统管理。市统计局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局为固定资产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监管新能源类项目统计工作;市工贸局负责监管工业技改及化工、载能、装备制造、建材、商贸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市能源局负责监管煤炭、洗选、高炉喷吹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兰炭、型煤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监管种植、养殖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市文广局负责监管文化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市旅游局负责监管旅游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市卫计局负责监管卫生医疗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其他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分别由行业归口单位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单位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完备的项目名录库和管理台账,统计软件资料、原始记录要齐全(影像等佐证资料完备),项目单位报送给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原始报表要存档备查;同时该报表必须与企业留存的原始报表内容相一致,填报报表时要注意项目的投资额与其形象进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局、统计局每月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列出问题清单,并呈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发改局不定期会同市委督查室、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查入统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入统项目建设进度、统计信息资料报送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投资入统项目单位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向统计部门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拒报、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投资统计奖罚

第二十六条 年终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年终由市统计局、发改局根据各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和年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初拟奖罚文件,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企业及个人,根据完成任务量比,依据《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先进企业优先享受各类中、省、市奖补政策,优先考虑企业的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固定资产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企业,视其情节重分别给予:取消申报中、省、市预算内或其他支持和补助;取消工业稳增长奖励;取消招商引资奖励;取消评先评优;取消其他奖励性政策资格等。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固定资产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三次,启动问责程序,并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年度目标考核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中因伪造资料、捏造数据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发改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