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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发〔2020〕3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30 14: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017

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负责组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编制本辖区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负责落实巡山护林员和责任人员,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森林防火管护培训及火源监控,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各镇街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或者群众消防队伍,人数不得少于20人。

各行政村要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 各镇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在重点地段、林区设立森林草原防火临时检查点。主要负责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检查入山机动车辆的防火安全设施,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执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达的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任务;制止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的行为等。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划定全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及火险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林业局应当按照全市森林(林木)分布情况,划定全市的重点林区,确定防灭火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林区划定定期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公布1次。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市林业局应在重点防火地区进一步完善防火通道建设,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检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

第十八条 火期内,全市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火情。发现火情,要在2小时内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焚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得擅自从事农事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全市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燃放的“孔明灯”,由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收缴并集中销毁。

各临时检查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查员,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第二十条 每年清明节前7天后5天、冬至前7天、春节前7天(以上均包括节日当天),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戒严区域为全市重点林区及距离重点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骨干道路戒严区不含边缘100米范围)。

戒严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戒严区,在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

第二十一条 戒严期内,各镇街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监督检查指导,严密排除各类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强化预警监测,前置应急力量,加大重点部位看护、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强化重点人群管理,严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开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火险预测、火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消防队伍建设、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配置、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应当由所在地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投入扑救,不得推诿、拒绝。

第二十六条 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当选择组织参加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能力的人员。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第二十七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积极参加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发生人员伤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当地镇街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镇街在组织扑救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镇街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草原植被。

第三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防灭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防火期内,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在戒严期或者市政府划定的重点林区内野外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防火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野外用火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或因过失引起一般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