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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09 16:00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神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神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镇(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科(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科)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及其他渠道。

第七条 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章 信息审核和发布

第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报送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安全性;对于转载信息,必须详细注明作者和出处。

第十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审核发布程序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发布程序为: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等信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投标公告等信息,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电子政务科发布。

(二)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三)市政府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电子政务科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并指定专人造册登记。

(四)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主动公开信息,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加盖公章报电子政务科发布。

(五)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电子政务科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电子政务科主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方面的调整,由电子政务科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电子政务科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本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于社会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科应做好有关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科应按照《神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科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