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 / 正文

神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第二条 我市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第三条 明确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政府信息综合室负责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综合室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我市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第五条 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