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5-00297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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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神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等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保等特殊家庭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神木市户籍,且在城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在神木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建制镇区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区和各建制镇区有商产或小产权房的;
(二)家庭成员在企业持股资金超过50万元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实际价值15万元以上车辆的(营运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五)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六)配租方案公布之日起,离异两个月之内的。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第七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属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
(四)家庭成员属于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
(五)家庭成员属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
(六)其他住房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神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家庭成员合影一张;
(三)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四)由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租房居住满2年以上的证明;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委托查询书;
(七)承诺书。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查实行“三级审查,三级公示”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也可以向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由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中心转交所在社区。
(二)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社区正式受理。
(三)初审。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城区居住情况,初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复审。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审核。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信息进行系统核查,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轮候名单,根据房源情况适时进行配租。轮候期为两年,两年期限届满后,轮候资格自动终止。申请人仍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三章 房屋配租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配租:
(一)轮候对象按照配租方案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意向登记。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复审合格的轮候对象发放《神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合格通知书》。
(三)轮候对象持《神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合格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通过抓阄或者摇号确定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落选的轮候对象列入轮候名单。
(四)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确定后,按先后顺序通过抓阄或者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优先配租低层住房。
(五)房号确定后,配租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优先续租。
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配租。房源数量多于复审合格家庭时,直接通过抓阄或者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五条 未建立轮候制度之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实行集中配租,向各街道办事处下发集中配租通知,按照“三级审查,三级公示”制度确定轮候对象,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进行配租,不再进行意向登记和资格复审。
第十六条 零星空置房源可通过抓阄或者摇号的方式,直接向轮候名单中的优先保障对象进行配租。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规定加收的租金和违约金等。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3.6元/月·平方米,低保户和特困户为1.8元/月·平方米。如承租人不再属于低保户或者特困户时,从次月起,租金按3.6元/月·平方米收缴。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和居住环境治理等。
第五章 日常监管及资格年审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保障资格、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入户检查时,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如遇承租人不配合入户检查时,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提请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协助检查。如遇承租人无法取得联系时,市住房保障中心可通知水暖电气等相关单位暂停供应。
第二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或文字等形式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准确登记检查结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房内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维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的婚姻及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肢体残疾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对象,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调整至一楼居住。
承租人根据实际需求,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以对其承租住房进行互换,并签订互换协议。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为一年。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有续租意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其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公安、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应的核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租金收缴等工作档案。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
(一)租赁合同期满,不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收入、资产等发生明显改变,经资格年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
(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有其他违法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所承租房屋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承租人发出腾退、退回或收回通知书,承租人应当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回承租房屋。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其列入保障性住房个人信用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违法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逾期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神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第三十七条 自有住房是指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商产和小产权房等城市规划区内实际拥有的住房。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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