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5-00081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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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办发〔2025〕3号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神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规范神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是指经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存在于神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是指经文旅部、省文旅厅、榆林市文旅局、神木市文旅局认定,承担国家、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非遗项目保护传承责任,户籍在神木市或长期生活在神木市境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二章 非遗项目认定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榆林市级非遗项目认定根据文旅部、省文旅厅、榆林市文旅局非遗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执行。
神木市(县)级非遗项目认定由市文化馆调查推荐,市文旅局评审通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遗项目,可推荐列入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区域世代相传、活态存在;
(四)具有本市地域特色和人文风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市文化馆推荐市(县)级非遗项目,应向市文旅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传承保护的视听资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公民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文化馆提出推荐市(县)级非遗项目的建议。市文化馆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
第九条 市文化馆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市(县)级非遗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并及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文旅局。
第十条 市文旅局收到市文化馆的初审结果后,对相关资料再次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将非遗项目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期满后,市文旅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遗项目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榆林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级非遗项目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榆林市级非遗传承人认定根据文旅部、省文旅厅、榆林市文旅局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执行。
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认定由市文化馆普查筛选,市文旅局评审通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为市(县)级非遗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遗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县)级非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非遗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户籍在神木市或者长期居住地在神木市,愿意承担市(县)级非遗传承、培训和推广等传承业务。
从事非遗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被认定为市(县)级非遗项目传承人。
第十四条 市(县)级非遗传承人,由公民自行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市文化馆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实物、资料相关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文化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市文化馆要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文旅局。
第十六条 市文旅局收到市文化馆的初审结果后,对相关资料再次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并将非遗项目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榆林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级非遗项目传承人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章 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非遗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讲学授课、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承活动;
(二)获得相关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市文旅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参与国家、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展示等活动;
(五)接受市文旅局、市文化馆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每年年底向市文化馆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市文旅局需积极支持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将传承人的补助资金列入预算,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文旅局牵头,市文化馆每年将组建工作专班,根据中省市非遗项目传承人考核管理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国家、省、市、县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传承实效、传承影响、传承次数、传承对象、传承场所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非遗项目传承人年度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国家级、省级、榆林市级非遗传承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等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省、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市(县)级非遗传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文旅局、市文化馆建立各级非遗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数据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传承活动、带徒授艺、考核结果等,做到信息完整、有据可查。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榆林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严格按照《榆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评定,划分标准如下: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80分以下为不合格,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陕西省级非遗传承人: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榆林市级非遗传承人: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划分标准如下: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含60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其中,各级非遗传承人在传习、宣传、展演展示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和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传承人形象和本市非遗形象,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停发当年传承人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年终考核结果与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发放相统一制度。省级非遗传承人考核合格,每人每年补助22000元。榆林市级非遗传承人考核合格,每人每年补助14500元。省市两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由陕西省文旅厅及榆林市文旅局负责发放。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考核设置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总人数10%,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考核良好等次人数不超过总人数20%,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考核合格等次不限制人数,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考核不合格等次传承人停发补助。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根据每年传承人的增减情况,据实列为市文化馆年度基本预算,由市文化馆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非遗传承人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财政拨付的应发经费全额发放;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暂停发放当年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神木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神木市(包含神木市户籍及在神常住人口)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去世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其补助资金从当年停发;去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其补助资金从次年停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神木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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