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1-0398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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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1-12-3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发〔2021〕59号 |
[ 名 称 ] | 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和榆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法委发〔2021〕6号)、《中共榆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法委发〔2021〕7号)和《中共神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神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法委发〔2021〕4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神木市行政复议职责实施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要求,神木市人民政府领导神木市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神木市司法局为神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神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神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政府、市政府派出机关、市政府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2022年1月1日后实行国家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四、2022年1月1日前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神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神木市司法局(神木市煤炭大楼西910办公室),电话:0912-8302898。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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