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4-00342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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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6-12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发〔2024〕21号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市教育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你单位1.3505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用地范围、面积、地类等以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你单位应予补偿的,相关单位应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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