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4-00518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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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办发〔2024〕99号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神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管理神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依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2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神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和活动场所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神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教体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机构场所安全、供餐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由托管机构申请人到属地镇街提交申请;
(二)属地镇街进行现场验收,建立相关档案,出具《校外托管机构前置核准书》(附件一);
(三)托管机构申请人携前置核准书等相关资料到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
(四)校外托管机构申请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办理发票申领业务;
(五)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者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卫健、市场监管部门督导)。
(二)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三)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设置在车库、厂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保障至少两部疏散楼梯,且疏散楼梯首层不应与沿街商铺营业店面共用互通,必须用实体墙隔开单独设置;应设有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视频存储期不少于90日;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器材。
(四)休息场所不得为密闭空间,且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男、女学生休息区域应分开设置,设单独房门,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休息场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五)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校外托管机构内部,实行分餐制;厨房应独立设置,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及供应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区域;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内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储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天花板、墙壁、地面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耐腐蚀。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六)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归档管理,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二)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说明托管费用退还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信息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托管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托管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监管,禁止托管期间学生喧闹扰民,并负责处理所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发生食源性、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教体、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镇街报告,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七)不得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八)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培训场所险、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类风险。
(九)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各相关镇街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市政府将把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的考核内容。
(二)权责一致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市教体局负责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到已登记备案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就餐场所就餐,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校外托管场所基本情况;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督查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并督促各责任单位跟进整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处置涉市场监管领域校外托管机构的投诉举报和消费纠纷,调查处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管,开展从业人员卫生防疫、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对传染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市住建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配合校外托管机构所在镇街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市公安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指导属地派出所核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安全防范,督促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依规审批、核发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审批后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批情况。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发改、民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镇街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和日常实地巡查,重点检查托管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并将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记录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学校要及时掌握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统计情况上报市教体局和属地镇街。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学生及家长选择证照齐全的托管机构,举报不法机构,倒逼校外托管机构积极整改。
第八条领导小组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全覆盖,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的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问题隐患及处理决定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教体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或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卫健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或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相关镇街、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白名单”公示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如下程序办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校外托管机构在每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镇街提交《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申请表》(附件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镇街收集完成相关材料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并于开学10日前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上报榆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白名单”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白名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行政审批局报备,由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校外托管机构前置核准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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